吃百姓之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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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嬸嬸高齡70,由於視力欠佳,不宜駕駛。名下的車子多由兒子使用,一般都是接送嬸嬸往返醫院診所覆診。某天,嬸嬸收到法庭傳票,大約就是「有人」向食環署提出告發,指有一張紙巾從嬸嬸名下的車子被扔出棄置,斷定為犯了公眾潔淨條例,需於某月某日到法庭應訊。

嬸嬸一生人規行舉步,從未上過法庭,收到傳票當然嚇得不輕。自然怪責兒子丟垃圾,因為收傳票日與事發相隔足足半年,兒子對事件亦毫無頭緒,亦未曾收到食環署檢控,推測可能因敞開車窗或是某個乘客不小心所致,唯一可以肯定的,是車主並不在車內(事發日期嬸嬸回國探親)。

只是,被告人卻是身為車主的嬸嬸,而且傳票寫得明明白白:「縱使有意認罪,仍親自到庭」—— 須者,必須之意(沒有例外從簡從寛條款,即是就算你只餘一口氣,也必須到庭)!

事實上,這件事純粹是有人告發,並不是當場檢控,也未經查證。為了一張可能因風大而被吹出車窗外的紙巾,要個根本不在場的車主親身上庭,這真把嬸嬸氣得血壓飆升七八度,認為必須據理力爭。

應訊日,嬸嬸由兒子陪伴到庭,誰知不去不知道,一去嚇一跳!法庭外應訊者足足百多人,泰半都是上了年紀的公公婆婆,也有不少「常客」,非常熟知作業流程。互相詢問之下,才知道大部分都是小販,因阻街被控,犯事的可能是子女或伙記,小販的持牌人卻是耄耋老人,甚至有些行動極不便,要使用腳架輪椅之類。

得知嬸嬸不打算認罪,「一眾被告人」都好言相勸,說當是消災解難,否則後果更麻煩。

原來,對不認罪的被告,裁判官不會聽解釋,只會押後,然後收集證據,找證人出庭認車認人,一般曠日持久,搞不好還會被雙倍罰款兼賠堂費,雖然「被告」根本不在現場,但嬸嬸幾十歲,何必為只值千多元的所謂「真相」而槓上司法制度?

兒子只能確定自己沒丟垃圾,卻不能確定是否「有紙巾從車輛被棄置」。最終,揣著一腔不憤的心,邁著忐忑的腳步,嬸嬸獨個兒步入法庭內 —— 是的,獨個兒,家人不能陪伴,就算坐輪椅,用腳架,神志不清的百歲老人都是如此。

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我不認為任何人在法律面前可享任何特權,錯要認 —— 即使是無心之失,裁判官也不必像美國總統特赦兒子一般枉法(試想若香港特首做相同的事,外國傳媒如何炒翻天),但法律不外乎人情,為甚麼不能通融一點,給予較簡單書面認罪的方便,如果怕書面認罪被濫用,可以加些附帶條件,例如:只允許65歲以上長者、精神病患者、嚴重疾病者或行動不便者等等。

為官者,吃百姓之飯,穿百姓之衣,應知道,自己也是百姓!作為政府機構,服務市民是大原則,何要欺負社會底層的小販與老人?

我最大的疑問是:若從巴士中丟下垃圾,會不會控告巴士公司(車輛持有者)?

官樣答案

進入法庭答裁判官問題,原來有標準流程,經常被罰的小販說,裁判官會照傳票讀出你的控罪,然後問:認不認罪?

答案是一定要:認!

然後裁判官就會說出一個罰額,問你有冇問題。

記得答:冇問題。

之後個官就叫你到會計部交錢。

你記得要說:唔該。

如此,破財擋災,交錢走人。

不要說你無力交付罰款,裁判官或會建議:每天一元應沒問題吧,那每天到裁判署交一蚊罰款。

亦即是說,罰你三千的話,就要每天到裁判署交一蚊,交足三千日。

死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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