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安乐地退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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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是每个在世的人都必要面对的历程,没有甚么可畏惧。当然我们都希望「好来好去」,但就如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出生,亦没法掌控自己的死亡,即使已经活得筋疲力竭、四肢瘫痪、分不清晨昏早晚春夏秋冬 —— 只要一息尚存,就没有选择死亡的权利(自杀不算)。

可以安乐死或被安乐死吗?

根据香港法律,安乐死涉及第三者作出蓄意谋杀、误杀,或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其他人自杀或进行自杀企图,属非法行为,并可能涉及《侵害人身罪条例》下的刑事罪行。换成我们明白的语言就是 —— 安乐死在香港是犯法的。《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明明确确指出,安乐死是「违法及不道德」。

然而,医疗愈发达,生命愈可以以不同方法延长,就如法国男子Vincent Lambert。

42岁的Vincent Lambert原是精神病科护士,2008年因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至今11年来一直依赖维生系统生存,由于Vincent没有意识,不会感觉饥饿或口渴,如果终止维生系统,三数日内便会自然死亡,医院的医生认为Vincent已无望复原。根据法国2016年通过的法案,安乐死和协助自杀都是被禁止的,但若是治疗无效或只是在人工维持生命的情况下,则允许终止治疗。

Vincent Lambert的妻子及部分兄弟认同医生意见,亦认为Vincent本人不会愿意以这种形式生存,同意为Vincent撤去维生系统,让他有尊严地离开;但是,Vincent的父母则认为结束儿子生命太残忍,反对终止儿子的维生系统。家人因而反目,分裂成两派,更且诉诸法律。

事件引起了传媒注意后自然成为公众焦点,一批群众支持Vincent的父母,更去信法国总统,反对让Vincent被安乐死。「法国生命协会」(Alliance Vita)亦走出来指:Vincent不是濒死,且其本人没有提出离世的要求,不应终止他的生命。(有点废话,Vincent有能力提出要求就不必被安乐死了!)

这真是两难的局面。就算被安乐死合法,最后决定权又应谁属?在必要时,谁可以做决定终止当事人的生命?配偶抑或父母?还是医生、国家?

支持安乐死的人不离两个理由,一是经济(家庭及社会),二是解决病苦。

以理性的社会经济效益角度看安乐死,就是让一些已经没有治愈机会的人离开,把医疗资源留给治愈机会更大的人。在先进的社会,医疗资源是否到了非得放弃某些人而换取其他人更多的治疗机会?相信实况就算真个如此,我们也不能(亦不会)以这个前设来讨论安乐死。

另一个问题,就是解决病人的病苦。虽然有医疗统计,大部分末期病患者的痛楚都能控制。但是,没有病过的人很难想像一天24小时躺在病床上看天花板的景况,也无法体会病人看着病床以外生机勃发却与自己无关的世界时的悲哀;当然更难感受疾病带来身体的束缚令人宁以死亡来摆脱。

曾经到访过安老院舍,看见有些年迈病人,半昏迷躺在床上,身上长满褥疮,唯一证实他与世界气息相连是困难的喘鸣声,看得出病人很痛苦,但除了等他喘出最后一口气外,无法可施。自杀是需要力气的,这些病人连离开病床的能力都没有,也就是很多疾病末期病人不愿面对晚期无力自理而选择早早结束生命的理由。

安乐死涉及的问题太多太复杂,很难有完美答案。无论安乐死或是被安乐死一直是全球敏感议题,没有人愿意面对。与其苟延残喘,让病人安然无痛苦地与生命告别,未尝不是另一种慈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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