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婶婶高龄70,由于视力欠佳,不宜驾驶。名下的车子多由儿子使用,一般都是接送婶婶往返医院诊所覆诊。某天,婶婶收到法庭传票,大约就是「有人」向食环署提出告发,指有一张纸巾从婶婶名下的车子被扔出弃置,断定为犯了公众洁净条例,需于某月某日到法庭应讯。
婶婶一生人规行举步,从未上过法庭,收到传票当然吓得不轻。自然怪责儿子丢垃圾,因为收传票日与事发相隔足足半年,儿子对事件亦毫无头绪,亦未曾收到食环署检控,推测可能因敞开车窗或是某个乘客不小心所致,唯一可以肯定的,是车主并不在车内(事发日期婶婶回国探亲)。
只是,被告人却是身为车主的婶婶,而且传票写得明明白白:「纵使有意认罪,仍须亲自到庭」—— 须者,必须之意(没有例外从简从寛条款,即是就算你只余一口气,也必须到庭)!
事实上,这件事纯粹是有人告发,并不是当场检控,也未经查证。为了一张可能因风大而被吹出车窗外的纸巾,要个根本不在场的车主亲身上庭,这真把婶婶气得血压飙升七八度,认为必须据理力争。
应讯日,婶婶由儿子陪伴到庭,谁知不去不知道,一去吓一跳!法庭外应讯者足足百多人,泰半都是上了年纪的公公婆婆,也有不少「常客」,非常熟知作业流程。互相询问之下,才知道大部分都是小贩,因阻街被控,犯事的可能是子女或伙记,小贩的持牌人却是耄耋老人,甚至有些行动极不便,要使用脚架轮椅之类。
得知婶婶不打算认罪,「一众被告人」都好言相劝,说当是消灾解难,否则后果更麻烦。
原来,对不认罪的被告,裁判官不会听解释,只会押后,然后收集证据,找证人出庭认车认人,一般旷日持久,搞不好还会被双倍罚款兼赔堂费,虽然「被告」根本不在现场,但婶婶几十岁,何必为只值千多元的所谓「真相」而杠上司法制度?
儿子只能确定自己没丢垃圾,却不能确定是否「有纸巾从车辆被弃置」。最终,揣著一腔不愤的心,迈著忐忑的脚步,婶婶独个儿步入法庭内 —— 是的,独个儿,家人不能陪伴,就算坐轮椅,用脚架,神志不清的百岁老人都是如此。
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我不认为任何人在法律面前可享任何特权,错要认 —— 即使是无心之失,裁判官也不必像美国总统特赦儿子一般枉法(试想若香港特首做相同的事,外国传媒如何炒翻天),但法律不外乎人情,为甚么不能通融一点,给予较简单书面认罪的方便,如果怕书面认罪被滥用,可以加些附带条件,例如:只允许65岁以上长者、精神病患者、严重疾病者或行动不便者等等。
为官者,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应知道,自己也是百姓!作为政府机构,服务市民是大原则,何要欺负社会底层的小贩与老人?
我最大的疑问是:若从巴士中丢下垃圾,会不会控告巴士公司(车辆持有者)?
官样答案
进入法庭答裁判官问题,原来有标准流程,经常被罚的小贩说,裁判官会照传票读出你的控罪,然后问:认不认罪?
答案是一定要:认!
然后裁判官就会说出一个罚额,问你有冇问题。
记得答:冇问题。
之后个官就叫你到会计部交钱。
你记得要说:唔该。
如此,破财挡灾,交钱走人。
不要说你无力交付罚款,裁判官或会建议:每天一元应没问题吧,那每天到裁判署交一蚊罚款。
亦即是说,罚你三千的话,就要每天到裁判署交一蚊,交足三千日。
死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