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安樂地退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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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是每個在世的人都必要面對的歷程,沒有甚麼可畏懼。當然我們都希望「好來好去」,但就如我們無法選擇自己的出生,亦沒法掌控自己的死亡,即使已經活得筋疲力竭、四肢癱瘓、分不清晨昏早晚春夏秋冬 —— 只要一息尚存,就沒有選擇死亡的權利(自殺不算)。

可以安樂死或被安樂死嗎?

根據香港法律,安樂死涉及第三者作出蓄意謀殺、誤殺,或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其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企圖,屬非法行為,並可能涉及《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刑事罪行。換成我們明白的語言就是 —— 安樂死在香港是犯法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明明確確指出,安樂死是「違法及不道德」。

然而,醫療愈發達,生命愈可以以不同方法延長,就如法國男子Vincent Lambert。

42歲的Vincent Lambert原是精神病科護士,2008年因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至今11年來一直依賴維生系統生存,由於Vincent沒有意識,不會感覺飢餓或口渴,如果終止維生系統,三數日內便會自然死亡,醫院的醫生認為Vincent已無望復原。根據法國2016年通過的法案,安樂死和協助自殺都是被禁止的,但若是治療無效或只是在人工維持生命的情況下,則允許終止治療。

Vincent Lambert的妻子及部分兄弟認同醫生意見,亦認為Vincent本人不會願意以這種形式生存,同意為Vincent撤去維生系統,讓他有尊嚴地離開;但是,Vincent的父母則認為結束兒子生命太殘忍,反對終止兒子的維生系統。家人因而反目,分裂成兩派,更且訴諸法律。

事件引起了傳媒注意後自然成為公眾焦點,一批群眾支持Vincent的父母,更去信法國總統,反對讓Vincent被安樂死。「法國生命協會」(Alliance Vita)亦走出來指:Vincent不是瀕死,且其本人沒有提出離世的要求,不應終止他的生命。(有點廢話,Vincent有能力提出要求就不必被安樂死了!)

這真是兩難的局面。就算被安樂死合法,最後決定權又應誰屬?在必要時,誰可以做決定終止當事人的生命?配偶抑或父母?還是醫生、國家?

支持安樂死的人不離兩個理由,一是經濟(家庭及社會),二是解決病苦。

以理性的社會經濟效益角度看安樂死,就是讓一些已經沒有治癒機會的人離開,把醫療資源留給治癒機會更大的人。在先進的社會,醫療資源是否到了非得放棄某些人而換取其他人更多的治療機會?相信實況就算真個如此,我們也不能(亦不會)以這個前設來討論安樂死。

另一個問題,就是解決病人的病苦。雖然有醫療統計,大部分末期病患者的痛楚都能控制。但是,沒有病過的人很難想像一天24小時躺在病床上看天花板的景況,也無法體會病人看著病床以外生機勃發卻與自己無關的世界時的悲哀;當然更難感受疾病帶來身體的束縛令人寧以死亡來擺脫。

曾經到訪過安老院舍,看見有些年邁病人,半昏迷躺在床上,身上長滿褥瘡,唯一證實他與世界氣息相連是困難的喘鳴聲,看得出病人很痛苦,但除了等他喘出最後一口氣外,無法可施。自殺是需要力氣的,這些病人連離開病床的能力都沒有,也就是很多疾病末期病人不願面對晚期無力自理而選擇早早結束生命的理由。

安樂死涉及的問題太多太複雜,很難有完美答案。無論安樂死或是被安樂死一直是全球敏感議題,沒有人願意面對。與其苟延殘喘,讓病人安然無痛苦地與生命告別,未嘗不是另一種慈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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